
杨柯,上海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象: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必须存在法定情形,即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三、指定辩护的情形
指定辩护,又可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所谓;应当指定;,就是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不指定辩护人,在没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开庭审理,便是程序违法。
所谓;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无论指定还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
1、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具有外国国籍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一、可以被委托为刑事辩护人的人员:
、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二、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员: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前款第、、、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三、相关法律知识:
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是可以成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的。但是,实践中,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这是因为律师更清楚要如何进行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