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柯,上海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我国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目前,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还存在。对此,执法部门应进行详细的法律宣传,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证人思想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扭送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扭送的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正在被追捕的;
越狱逃跑的。
二、对于被扭送人员的处理方式
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可谓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对于此种现象的处理,公安机关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对被扭送人和被害人、证人同时进行询问,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对被害人和证人进行询问,对被扭送人审批后留置,在留置期间,先进行一次盘问,即做一份盘问笔录,然后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接着进行讯问,即做讯问笔录,然后根据所形成的材料移送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害人或证人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时,会立即经审批后将被扭送人送入留置室,同时对被害人或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到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留置期间对嫌疑人进行盘问。然后,分析案情,若认为构成犯罪则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内容无非为立案、破案、刑事拘留等;若认为是治安案件,通常是将所形成的材料送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审批,而呈请审批的内容为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若不构成违法犯罪,则在最长不超过48小时将嫌疑人释放。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关于对被扭送者处理方面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社会治安的稳定,直接会影响到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既然法律给予广大公民扭送这项权利,广大公民就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