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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破解立案难 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2022年5月12日  上海诈骗罪律师   http://www.qdjsgcls.com/

 杨柯,上海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案登记制破解立案难

  十八届四中全会闭幕之后,正式公布;与此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正案,完成了对这部已经颁布25年的法律的修订。至此,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完成了修订。


  针对立法、司法积弊提出了一系列可行的解决方案。比如,针对;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提出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等;针对权力不正当干涉司法的问题,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对民间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提出举重若轻的;技术性解决方案;,将现行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直指司法环节的积弊所在。因为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被告就是当地政府部门。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个别法院对于受理;民告官;案推诿搪塞,直接体现在立案难上。现行的虽然明确规定,只需形式审查起诉满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就应该立案;但现实中,一些法院却往往节外生枝,对起诉做实体审查,找出种种理由拒不立案,或者就是一个;拖字诀;。这次修订的则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就应当立即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新还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这也是一条;有的放矢;的法条。现行的早已明确规定:对于不予立案的裁定,公民可以上诉。但现实中,不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当公民向上级法院上诉时,上级法院却会以没有;不予立案的裁定;为由拒不受理。这样就进入了司法死循环,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也把很多本应在法庭上解决的问题挤到了信访渠道中。新明确,在没有;不予受理的裁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而且还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这种枉法行为。如此,真正是通过严格的立法,把权力关进了笼子里。





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造谣诽谤罪立案标准有哪些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诽谤罪,其立案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诽谤罪是情节犯,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诽谤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诽谤罪怎样立案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三、诽谤罪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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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上海诈骗罪律师
律师: 杨柯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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