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作樑律师,青岛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人的刑事问题,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权利。那么刑事诉讼就必须要严谨公正。所以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是要回避的。
都有哪些回避方式
刑诉中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诉讼活动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的自己主动退出的。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代、辩护人或者诉代向有关回避人员所在机关提起的。
指令回避是应该自行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也没有被申请,有关机关的负责人依职权命令其退出。
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回避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申请回避就会有同意和驳回两种结果。对于被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代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申请复议一次。被申请回避的人不能复议。
当然申请回避有符合回避情形的,就有不符合的,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符合法定理由的就会决定回避。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方式,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只有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才需要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可以申请复议。
一、刑事申诉提起主体包括什么人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为被判决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
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也应享有申诉权,是申诉权人,可以独立提出申诉。其他亲属提出申诉应取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同意,否则不能独立提出申诉。如果被告人、被害人死亡,与其有物质利害关系的亲属,可以享有申诉权,独立提出申诉,成为申诉主体。至于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民”则不应是申诉权的主体,不享有申诉权。当然,他们对案件的裁判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反映情况,但这只是属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的活动,而不是诉讼性质的行为。应当说法律规定的申诉权人范围是恰当的,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处理申诉,保护申诉权人的利益。
二、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诉,超过这个法定时效申诉的就不一定能立案复查;还有依照部门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申诉,不得以申诉为借口到司法机关无理缠诉或越级申诉。
必须按决定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出具申诉书,并附原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的副本或复制件;委托他人申诉的要有委托书等。
不得因提出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受冤、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
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