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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辖怎么确定 建工合同条款细节设置不对等的雷区

2022年8月6日  上海诈骗罪律师   http://www.qdjsgcls.com/

 杨柯,上海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辖怎么确定

  在我国的司法判决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利,不同的级别就可以管辖不同的案件,很多人在合同签订时会约定相关的法院管辖。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辖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辖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管辖法律意义

  综述

  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主管的确定就丧失其意义。

  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也不同。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管辖权,是每个人民法院对于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即对该案有权行使审判的权力。由此可见,审判权是确立管辖权的前提,而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因此,从诉讼理论上不得将三者混为一谈,否则在实践中必然造成错误。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管辖恒定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防止诉讼的延误。

  民事诉讼的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和确定某级或者同级中的某个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系统内部确定其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实。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管辖怎么确定的全部内容。我国的诉讼管辖更多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案件,也是为了司法的工作效率。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建工合同条款细节设置不对等的雷区

  建设工程合同不对等其中一方面表现为合同条款细节设置或文字表述模糊引起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这种不对等破坏了权利的获取必须以履行相应义务为条件的权利义务对等规律,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侵犯对方权利的行为。

  1、招标文件内容设置的不对等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主要条款除引用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外,往往还结合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与补充设置专用条款,合同关系的不对等就隐含在专用条款中。

  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除我国的建设市场长期处于买方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施工单位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外,还在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及施工单位的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投标策略不当等。

  2、合同担保方面的不对等

  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包括业主方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方提供的合同履约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等。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担保内容,体现了担保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主要是承包方提供担保,业主方很少提供担保,甚至有的业主要求以现金方式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变相占用承包方资金。

  如某合同约定以现金方式提交合同价款5%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等于在合同实施前业主方就占用了承包方的资金。

  3、合同违约条款设置的不对等

  合同违约条款,旨在通过条款设置,约束合同主体行为,督促合同主体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标的物建设,违约追责,是一种惩罚性条款,应对合同主体双方都有约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在我国违约追责条款往往对承包方约束多,对建设单位约束少,甚至没有约束。

  如对施工单位在工期、质量、进度、安全方面违约要承担违约,但对业主不按时提供场地、不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办理验收应承担的违约约定少或根本没有约定,这种罚多奖少的合同模式势必造成合同的不对等。

  4、合同时间条款约定不详细引起的不对等

  合同中时间条款约定:一种是通用条款中已明确的时间,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工程质保期和进度款支付约定,另一种是通用条款中没有明确时间,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时间,是引起合同不对等的主要诱因。

  如合同时限约定明确,起止时间不详,某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结算经审计审核结束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由谁审计、何时开始审计、审计结果如何确认,何时确认,这些都没有约定,致使业主对工程结算反复审核,审而不定,长时间拖欠工程款。

  5、合同用语不规范或漏项引起的不对等

  合同用语规范、用词准确、意思表达正确,才能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主体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相反合同语言不规范、事项约定模糊或没有约定,合同事件发生时合同主体不知所措。

  如工程施工措施费属于竞争性费用,施工合同对其调整办法约定应详细,但合同谈判中人们往往易忽视这点,从而是措施费纠纷成为工程结算中常见的问题。

  6、合同计价方式设置不合理引起的不对等

  合同的计价方式设置应与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相对应,项目前期准备充足,施工图纸完整,工期要求短,宜采用总价合同,前期准备不充分,图纸边设计、边施工应釆用综合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这是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对等的基础,基础稳固,才能合作共贏、风险共担。

  业主方为管理方便,减少风险,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在招标阶段给施工方设陷阱,施工方为了中标,常釆用低价竞标策略,希望中标后变更索赔,但合同总价已确定,变更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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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杨柯 [上海]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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