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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纠纷解决途径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2022年8月21日  上海诈骗罪律师   http://www.qdjsgcls.com/

 杨柯,上海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建筑工程纠纷解决途径

  工程建设不仅关于公众利益,还牵涉到个人利益,因此大家对该领域十分关注。我们最常见的工程建设纠纷就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那么建筑工程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建筑工程纠纷解决途径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的特点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实践中也存在很多试图用暴力手段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现象,这种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而且会对我国的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后果,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体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1.留置权说


  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属于留置权。担保法中规定的留置权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合同法实际上扩大了可留置财产的范围。如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即可留置该工程,并以此优先受偿,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不动产同样可以行使留置权。


  但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明确规定了留置权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若认定该优先受偿权性质为留置权,则需对现行留置权理论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修改。留置权以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为成立和存续条件,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大多已不再占有标的物,故亦不符合留置权的特点。此外,担保法明确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其中并不包括作为有名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


  2.法定抵押权说


  该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符合抵押权的一般特点,在效力上应优先于意定的抵押权。有参与立法的学者指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是指法定抵押权,只是考虑到法律适用上的便利,才采用了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以及实现方式的条文表述,而未直接使用;抵押权;之名。这种法定抵押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法定性,无需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也无需登记公示。


  但依相关法律,抵押权须由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设立,并无法定抵押权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将优先受偿权界定为法定抵押权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相矛盾。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批复》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则仅限于;实际支出的费用;。


  3.优先权说


  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权在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无需登记公示,可以针对动产或不动产,不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受偿顺序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立法中类似的规定还有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例如,海商法规定,船上工作人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和社会保险费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等具有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规定,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报酬和保管维护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因此,从立法体例上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只是在某些法律中赋予了特定债权优先受偿权。


  《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为优先权也予以了肯定。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亦直接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表述为;优先权;。综上,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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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杨柯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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