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柯,上海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先到地方建筑行政服务中心领申请,按照规定填申请书,及做好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
综合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全省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人员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毕业证书及反映专业业绩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5、申请资质增项的,应当提供主项资质所需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工程业绩资料: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反映工程规模的主要设计文件等。
做好资料一般要经过初审,然后在上报审批,通过就发证,不通过还可以根据问题进行申诉。
在当前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承担的问题,各地在实务操作中,做法不一。实际上,由于各建筑施工单位赋予项目部的职权不同,有必要对其项目部进行审查区分,方能对其主体资格作出认定。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成某一具体项目的施工而特定成立,随工程的接收而成立,随工程的完工而完成使命被解散或者撤销,最基本的特点是临时成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十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最根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属于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如果项目部领取了营业执照,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可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项目部为被告时,由于项目部经营管理的财产将来执行时或许不足以承担民事,因此对于原告将项目部所属企业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也应予准许。如果项目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中登记为分支机构的,则应认定为分支机构,但由于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故应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项目部既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料中也没有登记为分支机构,则应认定为职能部门,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