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青岛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未成年人放火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未成年人放火罪辩护词在书写时需要强调犯罪人员并没有达到可以量刑的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放火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并经XXX同意,指派李光辉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前我们认真调阅了本案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放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构成放火罪,同时也存在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1、基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通过本次开庭,被告人XXX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之规定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对被告人XXX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基于积极赔偿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本案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受损失人房东深感歉意,一直有赔偿的诚意,并积极寻求各种有效的途径与房东接触。为充分表达赔偿的诚意,被告人家属在本案进入审判阶段后,主动联系房东将一万四千元交给被害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证据见房东出具的《谅解书》《调解书》】。被告人无固定收入来源,其父亲在家务农为生,几乎没有赔偿能力,家庭经济情况本来就比较拮据,但仍然是想尽各种办法筹到了这笔款,赔偿给房东。鉴于以上客观情况,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基于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
《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由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房东损失,更主要的是真诚的表示了悔过、赔礼道歉,取得了房东的真诚谅解,并要求人民法院减轻被告人的刑事。从这方面来看,辩护人认为,该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可以确定为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因此说本案被告人只是临时起意的偶犯,我们每个人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犯一些错误,当我们犯了错误的之后,无论是小的错误,还是比较严重的错误,甚至犯罪,都希望能够得到别人的谅解,他们做了错事,不是因为道德品行问题,而是因为一时的迷茫、冲动。对此,我们应该对这些因为一时迷茫、冲动而犯错的人投以一颗宽容的心,多给他们完善自己的机会,并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向法庭承认了放火的事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放火的动机就是因为喝醉了酒,神智不清时,被告人放火的动机简单,不同于谋财害命的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在本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表示要好好改造,希望早日出来后照顾亲人,报效社会。相信通过今天的庭审刘高强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5、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被告人放火的房屋与隔壁邻居的房屋有一定距离,被告人放火的行为对隔辟邻居的财产安全产生的危险性小,本案被告人烧毁的财物价值较小,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在量刑予以考虑。
综合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及宣告刑的建议
《实施细则》第2条第项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的错误行为对被害人、对自己、对家属造成的负面影响,被告人及亲属又能够积极、全部的赔偿房东损失,并获得了房东真诚谅解,被告人XXX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考虑以上几点量刑意见,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刘高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判处缓刑。
以上代理意见供参考并采纳
xxxx
xxx年6月4日
任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是可以受理刑事案件的辩护请求的,一般来说在我国未成年若是放火,即使不委托律师书写辩护词,其会受到的刑事处罚也会较轻,若是在其书写的辩护词之中,表明其并非是故意放火,或者是放火之后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此时其刑罚也会比较轻。
一、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
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
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贵院审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唐陈刚律师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的卷宗。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援引的条款是错误的。
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聚众犯前款罪”,根据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来看,都是一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不能称之为“聚众”。
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法发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237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由此可见,认定“公共场所当众”不仅需要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还需要有“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根据文义“其他多人”指的应当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多人,“多人”指的应当是三人以上,至少也应当是二人以上。本案之中,嫌疑人在四楼楼梯间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只有其三岁的儿子在现场,并不符合“其他多人在场”的条件。
故此,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是错误的。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较轻,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即可达到惩戒的效果,不用追究其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楼梯间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但只有一人一次,并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人身损害,更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也无其他严重后果和严重情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受到治安处罚即可,无需追究其刑事,望检察官予以采纳。
3、即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从轻处理或者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望检察院予以采纳: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并前后供述基本一致,思想和供词稳定。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也基本吻合,现该案件事实清楚,有利于定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所涉此案为初次犯罪,也是临时起意,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多次表示愿意自愿认罪,同时流露出积极的悔罪态度,希望获得原谅,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出了深深的忏悔。
以上意见,敬盼调查核实,并予采纳!
辩护人:陈某某
2015 年8 月 日
二、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是什么
1、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2、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3、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为猥亵被抓的,如果被检方起诉到法院,在庭审的时候,其可以出具辩护意见书,这个一般是代理律师所写。其中主要是根据律师调查的结果展开合理的辩护,可以拿出足够证据来说明当事人没有猥亵的事实,及猥亵行为不严重可以治安处罚而不用判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