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柯,上海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995年12月徐某因为心脏病需要在本省某省级医院安装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徐某和院方达成协议决定选用德国产Siemens起搏器。12月 26日实施起搏器植入术,术后感觉良好。《起搏器患者安全卡》记载内容为包括持卡人姓名、起搏器型号及起搏器序号等信息。
手术后心脏的情况好转,但是从1998年起,出现在体位变换后偶发胸大肌与膈肌剧烈跳动感,且与心脏跳动同步。1999年病情加重,跳动发生率明显增加。徐某多次到经治医院就诊复查,未查明原因。徐某于2000年2月26日在当地某医院进行动态心电监测,主要结果示:;房起搏伴有时发生起博器感知功能障碍、窦性停搏等;。2000年3月8日徐某到初次安装心脏起搏器的医院治疗,门诊及入院诊断为冠心病、病窦、起搏器失常。医院曾对患者会诊二次,第一次会诊意见认为起搏器电极绝缘层破裂漏电所致;第二次会诊意见认为排除电极绝缘层破裂因素,与患者胸肌不发达、乳房组织疏松、肌电干扰有关。医院决定手术检查起搏器的情况。徐某手术前4月16日委托某工程师在手术之时对其体内起搏器品牌进行确认。4月17日患者接受手术,手术名称为:;检查及重新固定起搏器;。术中打开起搏器囊袋,取出起搏器松解电极并测试,电极阻抗240欧姆,电极内见陈旧性血渍,2.5V---10V起搏见膈肌跳动,确认起搏器电极漏电。由于需要更换新起搏器,经与家属协商同意采用品牌为Biotronik AAI型起搏器更换,重新签署;手术预定书;,手术实施名称起搏器安置术,手术顺利。手术医师与工程师对原起搏器外壳产品标识检查,确认为Pacesetter品牌起搏器,但未见型号记录。
术后患者症状基本消失。4月24日拍摄X光片显示起搏器与新旧电极位置正常,4月25日出院。出院后不久,自我感觉不适,有时胸部出现刺痛感和血管胀跳感,并且症状感加重。5月16日在当地医院摄片检查,显示旧电极从原位脱落至静脉内,心房内部分出现弯曲。5月18日经手术医院会诊认为脱落电极与血管壁粘连不会再下落。就目前电极状况不会影响心脏功能和血流动力学,故不需要再做处理,继续观察。以后出现新问题继续解决。
徐某在发现旧电极脱落后,家人称其一直处于极度紧张的精神状态,并出现胸闷、烦躁等一系列症状,时有狂躁行为发生。徐某对实施两次手术的医院提起了侵权赔偿。起诉到法院,法院委托我单位对起搏器漏电原因及起搏器旧电极断端脱位的性质进行鉴定。
我们对徐某手术前后的胸部X光片进行检查发现:1、第二次手术后立即拍摄的X光片显示左胸前区植入一个单电极起搏器,其电极与起搏器连接良好。旧电极遗留体内,其断段位于新起搏器旁,其锁骨下部分未见破损特征; 2、第二次手术后一月余拍摄的X光片显示左胸前区植入起搏器如前特征。旧电极从原位脱落在主动脉弓、上腔静脉入口处,其心房段弯曲成90度,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原有旧电极线在体内;游走;了有十多公分;3、现在拍摄的X光片显示新旧电极特征与2号片情形基本相同。
在这里我们对心脏起搏器的结构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心脏起搏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脉冲发生器和电极导线。脉冲发生器按照医生设定的频率定时发放刺激脉冲,代替窦房结。电极导线通过静脉送入右心室,另一端与脉冲发生器相连,一方面将脉冲发生器发出的电脉冲发送给心房,使心房能正常产生心电激动,另一方面,将心电情况反馈至脉冲发生器,使起搏器随时都知道心室有没有自身的电活动。
通过审查徐某住院病历、起诉书及自述材料、医院答复意见、起搏器资料、X光片等鉴定材料以及通过调查起搏器的生产厂商。我们确认被鉴定人植入起搏器为Pacesetter品牌。该起搏器为瑞典Elema公司生产,原与德国西门子公司有关,1995年上半年被美国Pacesetter公司收购。因医院未能提供植入起搏器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以及型号等相关材料,故本案植入起搏器是否符合国家医疗器械有关规定无法评价。《起搏器患者安全卡》中记载起搏器型号2040符合德国产西门子中起搏器特征。根据手术所见起搏器漏电部位以及被鉴定人出现临床症状的时间与特点,其漏电原因与起搏器质量等因素有主要关系。通过与临床心脏介入治疗专家共同探讨,目前在临床实践中,起搏器在使用年限及保质内出现漏电现象,医院与厂商有给予处理。被鉴定人第二次起搏器植入术后发生旧电极脱落现象,与旧电极固定缺陷有因果关系,并且与第二次手术时对旧电极的固定措施不得当有一定关系。根据X片审查结果,旧电极已相对固定于上腔静脉入口处,目前状况对血流动力学无明显影响,临床实践中也存在旧电极长期留存病例。但应定期观察,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游走;的心脏起搏器的鉴定告一段落了,法庭中终将给于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是对徐某的身心的创伤却是显而易见的,但愿这样的事情不要再重演。
文件检验是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的强项。中心原主任、现首席专家顾问胡祖平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文件形成时间研究中心南方基地;主任,;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文检专业委员会;委员。他是浙江省法院系统文检专业的创建人之一,从事文检工作已25年。
在他眼里,每一张送检的纸片背后都是一个等待破解的秘密。而这个秘密一旦揭开,有时候涉及上百万元的资金,有时候是一个人的罪与罚。
这两年金融危机,到;汉博;来做鉴定的借条以及担保书越来越多。这是两年前的一个案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检单位是某地市法院。
该地银行有一笔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遂要求当时贷款的担保人承担担保。也就是说,这笔高达数百万元的别人的借款,现在要由担保人来偿还。但是担保人急得要用性命担保,说当年《保证函》上的签名不是他签的。此鉴定过程就是确定左边的检材跟右边的样本是否为同一人所书,也就是说,担保人签名到底是不是他自己签的。
针对这份检样,专家胡祖平教我们这么看:
签名,是个瞬间完成的过程,具有一种整体趋势,包括了笔画、字间的意连和呼应关系,这种关系在其所有的签名中是稳定的,也就是此人的书写习惯。
一,从单字、偏旁、笔画等特征上看书写习惯: 粗看,;检材;和;样本;从字体、字形和大体搭配关系上看,非常接近。到底是真迹,还是;摹仿;。通常,摹仿笔迹具有;慢、抖、停、描、平;等特征,;大同小异;,现在水平比较高的摹仿,;抖;;描;已经不大出现了,让我们看细节等深层次特征。
如,;华;字,第一笔撇笔,检材是自下而上,而样本是自上而下。这种运笔上的差异是本质的。另外,笔画的弧度、幅度、单个笔画起收笔特征都有差异。
二,笔力:是书写中用笔力度的轻重表现。尤其体现在签名上,笔迹应有明显的轻重缓急,流畅而有节奏,如样本中所体现的那样。而检材中的字,所有笔力都没有轻重缓急,用仪器查看,文书背面亦没有压痕深浅。
所以,鉴定意见是:这个签名为摹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