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柯,上海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起诉书是一个官司良好的开端,为什么这么说呢这是由他的重要性决定的。起诉书写的好不好直接影响着官司的输赢,他是起诉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我国刑事上的案件分为自诉和公诉,公诉是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的,自诉是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起的,如此说来,写刑事起诉书的当事人也就不同。刑事起诉书主要由六部分构成:
一是提起刑事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案号和编号等;
二是被告人的详细资料;
1、被告人的详细资料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2、辩护人的基本资料,包括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等。
三是请求事项;
四是对犯罪事实的详细解释;
1、事实,必须写清的内容有犯罪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目的、经过、后果等。要注意前后时间事实之间的一致性,一定要把关键性的情况说明白,并且要保证所写事实真实,不得虚构。
2、理由,其可理解为摆事实,讲道理,拿证据。
五是文章尾部;
文章尾部要写上诉的人民法院名称,以及起诉的检察员和起诉书的写作时间;
六是刑事起诉书附项。
附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的,包括被告人羁押的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及其具体明细单证。
刑事诉讼过程中,常会发生公安机关、检察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在原有的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这种活动就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往往会造成刑事诉讼程序期限的拖延,因此当事人都很关注这个问题。那刑事诉讼补充侦查期限是多久
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要适用的一个活动,它只适用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罪行、同案犯的案件。是对案件情况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是由检察院决定,公安或检察院实施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为了提高诉讼活动的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补充侦查要有期限的限制。
审查批捕阶段检察院要依据案件情况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对于那些不予批捕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作出说明,需要补侦的,应当通知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也可由检察院自侦部门进行补侦,退回的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补侦,自行侦查的应当在起诉期限内完成。补侦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审理阶段的补侦只能退回检察院,不得退回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补侦完毕,补侦的次数也不得超过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