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诈骗罪律师
法律咨询: 13816611131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诉讼
文章列表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是多久?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2022年7月22日  上海诈骗罪律师   http://www.qdjsgcls.com/

 杨柯,上海诈骗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是多久?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逮捕的适用机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文章来源: 上海诈骗罪律师
律师: 杨柯 [上海]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16611131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事立案审查的变迁及其走向预期 公诉补充侦查
  • 2.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轻伤是自诉还是公诉呢
  • 3.口头传唤时间超过24小时不放人怎么处理 强制传唤有哪些规定
  •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是多久?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 5.刑事拘留期间能否探望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要注意什么?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816611131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3 版权所有 上海诈骗罪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816611131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