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山东分公司受某发包方委托,在北京建设高尔夫球场,并将该工程一部分分包给了北京某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建筑公司因工程款问题与中建一局山东分公司发生纠纷,遂起诉到法院。
中建一局山东分公司找到青岛建设工程徐作樑律师,详细介绍了案情,徐作樑律师接受了中建一局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徐作樑律师在仔细研究了案情后,发现对方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因在于案件原告并非北京那家建筑公司,而是通过债权转让获得债权的另一家公司,但中建一局与北京公司的合同中明确约定,非经中建一局同意,债权不得转让。由此,徐作樑律师向主审法官提出了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观点,亦得到了法官的认可,法庭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